合同 进出口贸易诉争  中文(繁)

合同的纠纷,来自违约。
1. 违约行为。即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行为。这是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首要条件。它通常表现为拒绝履行、不履行、迟延履行、不当履行等形式。必须注意的是违约行为只能发生在合同关系中,违约行为的主体只能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,其他任何第三人由于对特定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不承担任何义务,因而不能成为同一案件下,违约行为的当事人。
2、财产权利损害的事实。这种事实,我们国家法律,习惯上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。直接损失是受害人现有财产的减少,即加害人的违约行为实际上已经给对方造成财务的减少、灭失、毁损或支出的增加。间接损失是受害人可得利益的丧失,即应当得到的利益因违约行为的侵害而没有得到。这种丧失的未来利益必须是具有实际意义的,是必得利益而不是假设利益,且必须是在一定的范围之内,即违约行为的直接影响所及范围,超出该范围,不认为是间接损失。

如果是合同相对方拒绝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义务,那么事件的认定是简单的,但是多数纠纷,是不当履行和迟延履行所引起的,违约责任的判定,取决于合同的条款、合同的用词、用语和之后为之匹配的证据,以及一份合同当然的附随义务。在一个模板式的“大路”合同下,在责任比例的划分,间接损失的考量,审理人员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。
实质上,合同的制定、对将来风险的控制和转移往往比诉讼之后的环节要重要。

在国际贸易的交易里,涉及信用证的,涉及船公司远洋运输的,信用证条款和提单条款,常常是获得眼前利益、近期利益的保障。重要性丝毫不亚于外贸合同。
我国是许多国际商业条约的签约国,在国际贸易中优先适用。
国际贸易惯例也必须遵从,比如信用证500/600.的归责、国际贸易术语的定义,实际上就是对风险责任的划分。

本所律师团队,深谙进出口贸易,对合同运作有实际操作经验。